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保证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方面, 在本条作出原则规定, 要求所有广告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 在具体条文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的准则作了规范; 等等。
二、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残疾人”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比不上正常人,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环境障碍, 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 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 使得残疾人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 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社会保障、享受无障碍环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