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庭审中,远大公司提供广顺公司与第三人郑永宝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的远大公司综合楼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的复印件一份,合同中载明远大公司综合楼工程由广顺公司中标,签约双方为发包方广顺公司(甲方)、承包方郑永宝(乙方),工程名称为远大公司综合楼,承包范围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内的内容;工程内容为按图纸综合楼补充说明及有关施工说明书进行施工;合同工期为2007年11月18日至2008年5月31日计210天;合同造价1751250元;承包原则为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按全过程、全额、全奖、全赔承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该合同的第四条承包方式中约定:1.业主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的须由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押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由乙方全额承担,承包结束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承包合同要求,经甲方审计确认后全额返还;2.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乙方须全部接受并同意全面履行,如违反合同的条款由乙方自行负责;3.成本单列,内部独立核算,包工包料、全额承包,资金单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款时其计划经甲方认可。合同第六条承包指标中约定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发票额)的2%向甲方缴的管理费;税金、劳保统筹及其他政府规费、税费等由甲方代缴,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投标的标书费用、交易中心服务费、备案费、公证费、招投标代理费、各种规费、结算审核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交易方式一律采用货币资金结算,对不能按时足额上交的费用,乙方应承担违约滞纳金。除此之外,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有甲方处广顺公司签章及代表陈小顺签字,乙方处有郑永宝签字。因未能提供该合同原件,广顺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以认可,且认为郑永宝只是广顺公司聘用的现场施工人员。经调查,广顺公司与第三人郑永宝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广顺公司的职工。另查明,2007年12月3日,广顺公司指定的账户被下关法院查封。2009年3月31日,广顺公司向远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远大公司按合同约定必须将综合楼工程款汇入广顺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广顺公司不予认可并不放弃追究远大公司的违约责任。在此日期后广顺公司付款中,仅有两笔总计1万元(各5000元),广顺公司不认可,其中一笔为2010年8月25日图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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